同事开玩笑敲窗 女子被吓出心律失常 法院:是次要诱因
4月3日,吉林省法院微信公众号“法音吉语”披露了一起因办公室“开玩笑”而引发的纠纷。这起事件发生在吉林省公主岭市某公司的办公区,当时大部分同事已经下班,只有原告孙某某还在工位上加班,连续多日的熬夜工作让她疲惫不堪,正全神贯注地核对数据。
就在这时,同事吴某某路过孙某某的工位,想和她打个招呼或者开个玩笑。他没有选择出声呼唤,而是快步走到窗边,猛地敲击了窗户玻璃。这突如其来的“咚”声,在寂静的办公室里显得格外刺耳。孙某某被这声惊吓吓得身体僵住,心脏猛地一缩,随后感到心悸、胸口发闷、呼吸不畅,手脚也发软。
她强撑着缓了好一会儿,但不适感却越来越严重,心慌得坐立难安。察觉到情况不对,孙某某赶紧前往医院检查,结果被诊断为心律失常-室性期前收缩,不得不住院治疗5天。
事后,孙某某认为自己的身体损伤是吴某某突然敲窗惊吓所致,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损失。但吴某某却觉得自己只是无心之举,不过是职场间普通的互动,根本没想过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。双方就赔偿问题反复协商,却始终没能达成一致。
最终,孙某某将吴某某起诉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54元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傍晚安静的办公环境下,应当预见突然敲击窗户可能对专注工作的同事造成惊扰,却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存在过失。其敲窗行为虽属无恶意的玩笑或打招呼,但在特定环境下超出了合理互动范围,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了惊扰。孙某某因惊吓出现心律失常等症状并就医,产生了明确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。
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,从医学角度看,心律失常的诱因包括外界刺激、情绪波动等,孙某某有熬夜、加班习惯,身体处于易疲劳状态,吴某某的敲窗行为属于突发性外界刺激,是诱发其症状的客观诱因之一。同时,从时间关联性看,孙某某在被敲窗后立即出现不适并就医,符合因果关系条件。
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、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,法院酌定吴某某对孙某某的合理损失(4454元)承担10%的赔偿责任,即赔偿445.4元。由于吴某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且孙某某未构成伤残,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。
